化妆品原材料、半成品进口广州报关清关总代理 专业化妆品与化妆品材料进口代理,报检、备案、商检、物流、结算一站式解决方案,**门到门服务。十多年进口报关代理经验,效率高,欢迎来电咨询、上门洽谈.—威盟300多人进口平台,覆盖沿海9大城市的网点平台,中国香港/深圳/广州/东莞/上海/宁波/天津/青岛/厦门。十多年的进口通关经验,过万进口操作案例。 化妆品与化妆品原材料进口代理 进口类型:护肤 美/容 SPA、保养系列 。眼影、海底泥,唇膏、唇彩、粉底以及相关的美/容设备 、美/容仪等 操作注意:产地 牌子 包装 数量 重量 规格 (严格手续、整套包办) 服务方式:欧洲/日/韩台/美加---中国香港中转---广东仓储---境内全程物流配送。整套批文、商检、清关、口岸消毒处理。 提供专业信用证、T/T、或离岸D/P等贸易金融付汇等业务配套服务 适用厂商范围: 民营企业进口 国际中间商贸易 百货经销商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/家质检总局公布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化妆品是指以涂抹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,如皮肤、毛发、指趾甲、唇齿等,以达到清洁、保养、美/容、修饰和改变外观,或者修正人体气味,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。 1.什么样的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手续?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(含中国闽台和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),在进入中国大/陆销售时,必须到中国国/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(备案)手续。 2.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?到何机构办理? 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时,需要到中国国/家等机构办理注册(备案)手续方可销售,具体程序为:1注册/备案(接收单位:卫生监督中心);2制作中文标签(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/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,现已取消备案);3通关(含标签审核,海关);4上市销售。 3在申报时如何进行产品分类? 按照2007版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所规定的化妆品的定义,“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,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)以达到清洁、消/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/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。”进口化妆品分别包括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途化妆品。 普通化妆品分类: 1.发用品4.指(趾)甲用品 2.护肤品5.芳香品 3.彩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: 1.育发类 * 2.防晒类 3.健美类 4.除臭类 5.美/乳类 *6.祛斑类 7.染发类8.脱毛类 9.烫发类 * 以上标有*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,没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。 4.注册(备案) 的程序是怎样的? 自二○○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,国/家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,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,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。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,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**进行技术审评。 A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:需经过样品检验、整理申报材料、申请备案、材料审核、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。 B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:需经过样品检验、整理申报材料、申请注册、材料审评、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。 注册(备案)完成后由颁发行政许可: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,备案文号格式为:卫妆备进字(发证年份)*XXXX号。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,格式为:卫妆特进字(发证年份)*XXXX号。 5.化妆品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? 化妆品的申报,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:1检测机构;2受理办公室;3评审**;4行政审批部门。 检测机构:接受企业的委托,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,并出具检验报告。 受理办公室: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;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;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;发放证书等。具体为卫生监督中心。 评审**: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。 卫生行政部门:对通过了评审**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,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,则予以上报或批准,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。 6.到哪做检验? 普通类: (一)检验申请表; (二)检验受理通知书; (三)产品说明书; (四)检验报告; (五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/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; (六)产品在生产国(地/区)或原产国(地/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 (七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/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检疫证书; (八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 (九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。 以上资料原件1份,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: (一)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(二)产品配方 (三)申请育发、健美、美/乳类产品的,应提交功/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(四)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(五)产品质量标准 (六)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 1、检验申请表; 2、检验受理通知书; 3、产品说明书; 4、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 5、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; 6、人体安全试验报告。 (七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/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 (八)产品在生产国(地/区)或原产国(地/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(九)来自发生"疯牛病"国/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检疫证书。 (十)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(十一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。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.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? (1)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,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、稳定剂等添加剂; (2)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; (3)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*名称,不得使用商品名; (4)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; (5)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,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; (6)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给出其学名(拉丁文); (7)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,应附原料的来源、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 (8)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; (9)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。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: (1)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**过0.5%的非防晒产品,除需常规检测外,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、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; (2)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,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; (3)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,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。 11.多个原产国(地/区)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? 多个原产国(地/区)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,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,还须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不同国/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(公司)的证明文件; (二)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; (三)原产国发生“疯牛病”的,还应提供疯牛病检疫证书; (四)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; (五)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。